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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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羅遠文 上列原告與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為法人者,亦應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甚明,原告未於書狀記載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姓名,自屬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以上各項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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