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斌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964號、第20966號、第20967號、第20968號、第20969號、111年度偵字第565號;110年度偵字第20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斌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