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許蕙貞 被告 鄭宇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宇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於111年4月1日繫屬本院,並於111年5月10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1年5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