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辰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俊辰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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