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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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徐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5,548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6年7月17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