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

債權人采舍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百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子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聯影本為證,惟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新竹市○○街000號6樓之8建物異動索引。㈡債務人吳子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催繳函已通知債務人戶籍址之釋明文件(如已提出毋庸再提)等事項。嗣於111年12月27日提出補正,惟依所提之建物異動索引,於103年10月31日至107年6月14日系爭建物所有權人為 陳淑君 ,非債權人所指債務人吳子寬,故債權人亦未對正確之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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