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39號聲請人 黃振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芳┌─────────────────────────────────────┐│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葉明仁 │華南商業銀│101年5月20日│615,000元│0000000│││││行西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