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藤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藤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藤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張藤興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24日為警採尿時回溯│101年5月8日│││前4日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612號│1058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882號│101年度簡字第1552號││事實審├──┼─────────────┼─────────────┤││判決│101.06.28│101.09.26│││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882號│101年度簡字第1552號││判決├──┼─────────────┼─────────────┤││確定│101.07.24│101.10.16│││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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