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債權人 林宛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岱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林岱樺之記載是否有誤?併陳報正確債務人
為何?(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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