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涂旻佐 相對人 郭詩裕 債務人天福養生素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詩裕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郭詩裕於民國102年4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天福養生素食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4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年4月29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4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4,5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借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相對人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聲請人得請求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及循環利息、違約金,有信用卡申請書可佐。第三人天福養生素食館即 蘇琬婷 於104年3月6日邀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17,150,000元,亦有借款契約為憑。詎相對人自106年11月29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4,476,05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本金17,046,29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信用卡消費款13,689元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及債權計算書影本、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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