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