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簡上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福哥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丙○○間因九十年簡上字第二八九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肆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拾捌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肆佰貳拾元,尚欠陸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