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0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鄭文成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鄭文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簡字第2675號、102年度訴字第553號、103年度訴字第877號及104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4月、2年6月及拘役30日確定,為此聲請就前述各罪另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0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規定之聲請,同法條第2項亦有明定。據此,縱令聲請人所犯前述各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其亦無聲請之權,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褘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