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4035號債權人雙湖天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清豐 債務人 郭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宜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之相關證據資料。(台端聲請狀就利息部分,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惟並未提出相關依據資料,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郭宜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於具狀時註記連絡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