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六號
聲請人大勇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李吉福 │中華商業銀行台北分│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壹萬陸仟元│AC0七三六七九│││││行│││八││├─┼─────────┼─────────┼───────────┼─────────┼────────┼──┤│2│ 崔蓉 │中華商業銀行台北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參仟貳佰元│AC0七三九九七│││││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