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雅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9,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6,151元(1,918,000-259,000=0000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將上訴理由狀之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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