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坤池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無權占有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2,412元(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9,400元/平方公尺,乘以第一審判決被告何坤池應返還之土地面積為28.98平方公尺,為272,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