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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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折合銀圓肆萬捌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成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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