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龍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11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金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28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4月(聲請書誤植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1月6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1年3月5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2月22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154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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