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輝因賭博案件,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供犯該案之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其於該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本院審核卷附被告於偵訊時之陳述、賭客即證人 張鴻琳 、周素娥、 陳麗華洪彩雲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等件,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1│麻將1副│├──┼───────────────────────┤│2│小骰子3顆│├──┼───────────────────────┤│3│圈骰子1顆(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之品名為「圈風器(│││東西南北莊骰)」)│├──┼───────────────────────┤│4│牌尺4支│├──┼───────────────────────┤│5│抽頭金新臺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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