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哲志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哲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哲志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蕭權閔法官王光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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