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卓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075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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