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56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奧本創意整合設計合約書其立約人為樂志數位有限公司,而乙○○為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債務人乙○○非本件系爭契約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