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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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己○○
乙○○戊○○丁○○丙○○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陸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