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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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債務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成立之協議書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成立之協議書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到院,應先補正,爰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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