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 龍昱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丙○○被告庚○○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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