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7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67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667號民事判決確定,依該確定判決主文所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9,915元由被告負擔2分之1即4,958元,餘由原告負擔(第3項)。反訴費用2,32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第7項)。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第2項)。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表:95年度訴字第671號┌───┬─────┬────────┬───────┐│審級│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本訴裁判費│6,390元│聲請人支出││││3,525元│││一├─────┼────────┼───────┤││反訴裁判費│2,320元│相對人支出│├───┼─────┼────────┼───────┤│二│裁判費│14,865元│聲請人支出││││9,750元│相對人支出│├───┴─────┴────────┴───────┤│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相對人於第一審確定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390+3,525)×1/2=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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