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告 湯子嫻 原名: 黃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路○○○巷○○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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