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佩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296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