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林文龍 (原名 林志龍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2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