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李坤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坤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744元,專案補償款12502元,共計新臺幣2924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釋明文件:(釋明文件暫先檢附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因系統只能夾一個檔案,故將另行寄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