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王佩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詠翔 即光復艾克補習班、 楊以文 間請求給付
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萬0,460元(計算式:加班費及薪資4萬0,460
元+慰撫金6萬元+慰撫金5萬元=15萬0,460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惟其中4萬0,460元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60元(計算式:1,660元
-500元=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
正被告張詠翔即光復艾克補習班之組織設立證明、其負責人之戶
籍謄本及被告楊以文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