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2號
原 告 黃文泉
莊青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苙桁 、 高振瑞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