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收取
新台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三個月
以上者,按月收取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