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洪純莉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3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2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68││├──┼───────────────┼──────────────┼────┼───┼────┼───┤│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83││├──┼───────────────┼──────────────┼────┼───┼────┼───┤│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36││├──┼───────────────┼──────────────┼────┼───┼────┼───┤│005│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05││├──┼───────────────┼──────────────┼────┼───┼────┼───┤│006│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57││├──┼───────────────┼──────────────┼────┼───┼────┼───┤│007│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