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源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張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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