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66號上訴人 李世生
王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家訴字第166號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524,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