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四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竊盜│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05.16│97.05.27│97.06.06│├─────┼──────────┼──────────┼──────────┤│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1396號│17614號│17614號││及案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8號│97年度易字第2229號│97年度易字第2229號││實├───┼──────────┼──────────┼──────────┤│審│判決日│97.04.09│97.08.25│97.08.25│││期││││├─┼───┼──────────┼──────────┼──────────┤│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8號│97年度上易字第2545號│97年度上易字第2545號││決├───┼──────────┼──────────┼──────────┤││判決確│97.06.25│97.12.26│97.12.26│││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9730號│1377號│1377號│└─────┴──────────┴──────────┴──────────┘┌─────┬──────────┬──────────┬──────────┐│編號│⒋│││├─────┼──────────┼──────────┼──────────┤│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09.26│││├─────┼──────────┼──────────┼──────────┤│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緝字││││)機關年度│第1375號││││及案號││││├─┬───┼──────────┼──────────┼──────────┤│最│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392號││││實├───┼──────────┼──────────┼──────────┤│審│判決日│97.09.12│││││期││││├─┼───┼──────────┼──────────┼──────────┤│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392號││││決├───┼──────────┼──────────┼──────────┤││判決確│98.01.19│││││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