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吉谷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谷嶂 原告 袁德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 林淑絹 (原名 林淑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易字第263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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