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永豊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43號),裁定如下:
主文曾永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永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併科罰金2500元確定。民國89年9月15日送監執行,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556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