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29元,
應繳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