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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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簡筌尉
被   告 賽蒙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 明憲

被   告 謝 劉玉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賽蒙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謝明憲謝劉玉招 (下合
稱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
下合稱系爭本票)。詎屆期被告尚欠新臺幣(下同)25萬
9,052元未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四、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系爭本票債務乙節,有系爭本票在卷可
佐(本院卷第11、13頁),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萬9,052元本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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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週年│付款地│備註│
│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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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賽蒙特小客車租│60萬9,600元│106年8月18日│20%│台北市內湖區瑞│免作成拒絕證書│
││賃有限公司、謝││││光路362號5樓││
││明憲、謝劉玉招││││││
││、廬香孜││││││
││││││││
├─┼───────┼──────┼──────┼──┼───────┼───────┤
│2│賽蒙特小客車租│85萬2,000元│105年6月28日│20%│台北市內湖區瑞│免作成拒絕證書│
││賃有限公司、謝││││光路362號5樓││
││明憲、謝劉玉招││││││
││、廬香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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