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志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4年至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簡字第38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4年度審簡字第13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4年度審易字第37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105年度簡字第28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又於104年至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42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5年度簡字第11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等各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6年11月15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6年10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