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3號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 王怡盛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51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於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因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度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故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判決確定後,如認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者,刑事訴訟法定有非常上訴之救濟程序,須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依非常上訴程序處置,觀之該法第441條及相關法條即明。
四、經查:聲明疑義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551號判決有罪,該刑事判決主文為:「王怡盛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有該案刑事判決一份附卷可稽,是該判決之主文文義明瞭,檢察官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疑義,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及裁定意旨,當無解釋之必要,綜觀聲明疑義人聲明內容,亦未指出對該主文內容有何疑義之處,從而本件聲明疑義,自非有據,應予駁回。又本件聲明疑義要旨,乃係聲明疑義人對本院96年度易字第1551號案件未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認定與他案屬連續犯而為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有所爭執,然縱依聲明疑義人所述,亦屬判決違背法令情形,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而非以聲明疑義方式為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