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宗裕
蔡詹水雲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 律師被告 蔡榮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詹蕙嘉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