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0號上訴人 楊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齊宜 之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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