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軒
28之1號選任辯護人黃淑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3日上午9時52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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