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陳秋玲 被告 徐珮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82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
0年度偵字第11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