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張家琦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信偉 被告 林芳郁
郭英調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 律師
范纈齡 律師 賴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提出新證據方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