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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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張家琦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信偉 被告 林芳郁
郭英調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 律師
范纈齡 律師 賴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提出新證據方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何婉菁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61 號裁定(101.08.07)[撤回]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士簡調 字第 8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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