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信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信義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